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78号原告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3889086P。住所地:开封市馆驿街20号。法定代表人孟金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宋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某,男,汉族,1966年5月6日生。被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东段117号。法定代表人齐冠丽,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提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被告魏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