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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378号

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与魏某、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魏金锁魏某,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78号原告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3889086P。住所地:开封市馆驿街20号。法定代表人孟金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宋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某,男,汉族,1966年5月6日生。被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东段117号。法定代表人齐冠丽,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提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业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被告魏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