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特字第33号
申请人:魏洪豫,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魏庐,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系申请人魏洪豫哥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
申请人:未芒果(又名魏芒果),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魏洪豫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未芒果(又名魏芒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魏洪豫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父母现均已去世。被申请人因高考成绩不理想于1986年7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9年。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未芒果(又名魏芒果),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广场北路249号6栋3单元5楼502室,现未取得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因高考估分不理想于1986年7月12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1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30周年,经法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未芒果(又名魏芒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