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字第1633号
原告:高清忠,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小高店村。
被告:高根来,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小高店村。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书记员 郭飞龙
书记员 郭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