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772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18号。
法定代表人:麻洪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龙,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段亚奇,女,1985年2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健宁,男,1984年7月5日出生。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应锋,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亚奇、邓应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通快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中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56644.55元,依法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段亚奇的父母段佩银、孟美玲均为农业户口,二人的年龄均未达到60周岁,其主要生活地为其户口所在地,若确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来源,需要段亚奇赡养的,应按照农业户口的性质来计算其生活费。另,据了解,段亚奇的父亲段佩银为教育工作者,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虽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东明县民政局的证明,但该证明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段亚奇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申通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段亚奇的父亲曾经从事过教育工作,但是已经不在职了,应该是退休了。邓应锋辩称,同意申通快递公司的意见。段亚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申通快递公司、邓应锋赔偿其医疗费5670.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7000元、误工费14000、伤残赔偿金15857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644.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0元,以上共计363341.99元。2、诉讼费由申通快递公司、邓应锋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9日17时30分,段亚奇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念坛开发区庆丰路时,适有邓应锋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段亚奇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确认邓应锋负事故全部责任,段亚奇无责任。邓应锋系申通快递公司快递员,事故发生时,邓应锋系履行职务。另查,事故发生后,段亚奇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5日共计住院16天。经诊断为空肠破裂、肝挫裂、胰尾挫伤、结肠挫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等。另查,事故发生后,经段亚奇申请,法院经摇号委托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对段亚奇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2016年6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段亚奇外伤致空肠破裂、肝挫裂等,临床给予手术修复止血,均符合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5%;2、建议被鉴定人段亚奇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段亚奇支付鉴定费3150元。一审法院认为,邓应锋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段亚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段亚奇人身损害,因邓应锋系申通快递公司职员,事发时,邓应锋系履职行为,故段亚奇的相关合理损失应由申通快递公司负担。段亚奇主张的各项费用:关于医疗费,经核算,段亚奇的医疗费为1740.4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段亚奇住院16天,按50元/日的标准计算,段亚奇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关于营养费,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段亚奇的营养期为90日,并酌情按50元/日的标准计算,段亚奇的营养费为4500元;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段亚奇的护理期为60日,申通快递公司已垫付住院期间16天的护理费,该16天应在总天数中予以扣除,剩余44天护理期,法院酌情按100元/日的标准计算,段亚奇的护理费为4400元;关于误工费,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段亚奇的误工期为120日,段亚奇已提交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工资发放明细证实其收入水平,其主张14000元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残疾赔偿金,段亚奇户籍性质为家庭户,且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段亚奇主张158577元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与受害人(抚养人)的适用标准一致,段亚奇父亲段佩银(1957年10月21日出生),母亲孟美玲(1957年9月22日出生),二人共生育段亚奇、段超峰两个子女,段佩银、孟美玲二人由东明县民政局出具证据证实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段亚奇与宋玉茂生育宋××(2014年7月1日出生)。段佩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4963元,孟美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4963元,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6718.55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段亚奇的伤情、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关于财产损失,根据段亚奇提交的照片显示,自行车受损并不严重,酌情确定为200元。判决: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段亚奇医疗费一千七百四十元四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护理费四千四百元、误工费一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零九分、残疾赔偿金十五万八千五百七十七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十五万六千六百四十四元五角五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交通费五百元、财产损失二百元;
二、驳回段亚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申通快递公司称段亚奇的父亲段佩银在教育部门工作,有工资收入。段亚奇认可其父段佩银的教师身份,称其父每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经本院调解,申通快递公司不同意负担段亚奇之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意给其母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其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异议。段亚奇只同意扣除其父的该部分费用,坚持赔偿其母全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段亚奇同意申通快递公司赔偿其母亲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双方又在后续治疗费上意见不一,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的处理是否适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段亚奇认可其父亲段佩银的教师身份以及每月均有工资收入的事实,故其父亲段佩银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一审法院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将其考虑在内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段亚奇之母孟美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段亚奇所提供的有关其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有不实之处,本院对此证明难以采信,段亚奇又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母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故本院对段亚奇之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亦不予支持。申通快递公司对于其他各项赔偿的处理未提异议,段亚奇、邓应锋亦未对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申通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段亚奇医疗费一千七百四十元四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护理费四千四百元、误工费一万二千一百四十二元零九分、残疾赔偿金十五万八千五百七十七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四万六千七百一十八元五角五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交通费五百元、财产损失二百元。
三、驳回段亚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3150元,由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段亚奇负担1196元(已交纳),由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79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33元,由段亚奇负担2409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保河
审判员 王云安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雪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