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577号
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春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62M(1-1)。
法定代表人:李胜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樊宗立,男,1964年9月17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朱长梅,女,1968年5月4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樊井宇,男,1980年2月4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樊宗立、朱长梅、樊井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宗立、朱长梅、樊井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管怀兵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