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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534号

彭开菊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开菊,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彭开菊。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彭开伟,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彭开菊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月塘村民委员会下月塘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蒲春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