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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4581号

张如春与北京良友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如春,北京良友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581号申请执行人张如春,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良友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01号2层。法定代表人曹娜。申请人张如春与被申请人北京良友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23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如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良友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工资共计16977.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235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郭海宁

审判员  汪 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