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梅
被执行人:丁凯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文梅与被执行人丁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行。本案立案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车、无房、无存款,暂时按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凤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