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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736号

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李文元等十七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李文元,辛文国,辛文君,于喜林,张成喜,廉志安,廉志国,廉贵,辛文利,辛文民,辛文才,辛爱国,辛文付,廉志强,段善忠,李长珍,廉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李文元。被执行人辛文国。被执行人辛文君。被执行人于喜林。被执行人张成喜。被执行人廉志安。被执行人廉志国。被执行人廉贵。被执行人辛文利。被执行人辛文民。被执行人辛文才。被执行人辛爱国。被执行人辛文付。被执行人廉志强。被执行人段善忠。被执行人李长珍。被执行人廉志平。本院在执行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李文元等十七人租赁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李文元等十七人租赁合同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将被执行人所出租的全部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拒绝迁出理由为申请执行人对承租的耕地要进行水泥硬化。

本院认为,本案为履行交付土地使用权,属涉民生案件,同时涉案人数众多,双方矛盾非常激化。在本院多次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反复占据土地拒不交付,故暂不适用再次强制迁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