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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特343号

凡洋洋与李绪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凡洋洋,李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343号

申请人:凡洋洋,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申请人:李绪云,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凡洋洋与李绪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1月8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凡洋洋赔偿李绪云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6年11月8日支付;二、凡洋洋、李绪云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凡洋洋与李绪云于2016年11月8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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