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300号
原告:赵林。,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伦。,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与西安路交叉口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8376571-0。
负责人:曾兆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林与被告高伦、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林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撤回对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博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