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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3254号

原告刘宝忠与被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宝忠,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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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3254号

原告:刘宝忠,男,汉族。

被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崔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忠与被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宝忠负担。

审 判 长  傅 靖

人民陪审员  韩馨瑶

人民陪审员  许 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