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294号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保安镇二村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罚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10000元未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杜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乐
审判员 宋颍辉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