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62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邓介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潘小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