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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7622号

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62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邓介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潘小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