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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952号

吴新红与金碧青、杨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红,金碧青,杨小荣,杨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52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红,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金碧青,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杨小荣,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金碧青之夫。

被执行人:杨科星,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金碧青之子。本院在执行吴新红与金碧青、杨小荣、杨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