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52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红,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金碧青,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杨小荣,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金碧青之夫。
被执行人:杨科星,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金碧青之子。本院在执行吴新红与金碧青、杨小荣、杨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