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江巧珠,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雄,建瓯市南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龙,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江巧珠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