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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402号

原告张洪君诉被告梁猛、马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君,梁猛,马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张洪君,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兴城市沙后所镇西关村2000号。身份证号码:211481197602042219。被告梁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高桥村1404号。身份证号码:210719710226321。被告马立君,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高桥村1404号。身份证号码:21072619720325172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君诉被告梁猛、马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君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张洪君承担。

审 判 长  张蕾

人民陪审员  李双

人民陪审员  宋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