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50号之一
原告:李光海。
被告:吴明悦。
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总经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海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光海负担。
审判长 XX翊
审判员 翁腾飞
审判员 田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