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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50号之一

李光海与吴明悦、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光海,吴明悦,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50号之一

原告:李光海。

被告:吴明悦。

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总经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海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光海负担。

审判长  XX翊

审判员  翁腾飞

审判员  田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