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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6072号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涛、刘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志涛,刘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6072号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志涛。被告刘微。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涛、刘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奕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