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6072号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志涛。被告刘微。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涛、刘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奕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