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均建,男,经理。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祥瑞宾馆,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龙,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自来水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密山镇祥瑞宾馆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密山镇祥瑞宾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密山镇祥瑞宾馆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所春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自来水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密山镇祥瑞宾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影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