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976号
原告:杨军,居民。
被告:崔华东,居民。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崔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军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华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共计4007.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
审判员 夏学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宗迎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