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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705号之一

梁晓红与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晓红,王海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晓红,女。被执行人王海滨,男。本院在执行梁晓红与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王海滨在宝山农场计财科应付款账户存款18688.00元,给付梁晓红18510.00元,执行费178.00元由王海滨负担,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伟东

审判员  郑满囤

审判员  叶新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