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晓红,女。被执行人王海滨,男。本院在执行梁晓红与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王海滨在宝山农场计财科应付款账户存款18688.00元,给付梁晓红18510.00元,执行费178.00元由王海滨负担,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伟东
审判员 郑满囤
审判员 叶新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