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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83号之一

吴金枞与陈亚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枞,陈亚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金枞,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亚南,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枞与被执行人陈亚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人民币8326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春福

审判员  朱杰光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