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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6823号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吉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823号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陈吉秀,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