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杨礼生,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邹立明,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杨礼生与被执行人邹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属低保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文侃
审 判 员 吴克平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