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法定代表人韩冰峰,行长。被执行人李永红,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李永吉,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尹秀娟,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红、李永吉、尹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112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程天民
代理
审判员 王小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