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480号
原告:杜有功,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琳,系原告女儿,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被告:虎久科,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有功诉被告虎久科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有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杜有功负担。
审判员 唐娣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娇裁定书附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