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538号申请执行人刘彦。被执行人曹海林。刘彦申请执行曹海林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武侯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476.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侯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