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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2665号

王玲飞申请执行四川德泽贸易有限公司、张灵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玲飞,四川德泽贸易有限公司,张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王玲飞,被执行人四川德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灵辉被执行人张灵辉。王玲飞申请执行四川德泽贸易有限公司、张灵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74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玲飞于2016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4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志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