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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执171号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永才、张秀霞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纪永才,张秀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被执行人纪永才。被执行人张秀霞。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永才、张秀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