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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476号

王跟牢与户县石井镇站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跟牢,户县石井镇站马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王跟牢,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石井镇站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峰,住所地户县石井镇站马村。本院在执行王跟牢与户县石井镇站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51504.21元、违约金19771.2元合计171275.4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40元、执行费2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6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致使案件暂时不能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4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超波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刘海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