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924号
申请人:陈虎,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袁华亮,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302执3924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玉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