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6111号原告马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马明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奕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