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艳,女。
被执行人:魏俊,男。本院在执行黄小艳与魏俊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魏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黄小艳书面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屈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