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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781号

黄小艳与魏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艳,魏俊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艳,女。

被执行人:魏俊,男。本院在执行黄小艳与魏俊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魏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黄小艳书面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屈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