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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421号

欧光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光远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421号

被执行人:欧光远,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欧光远罚金一案中,经向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北松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