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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093号

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天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天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093号原告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东宝华庭七栋首层。法定代表人罗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各,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来。本院在审理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苑广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