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第5279号
原告:刘广东,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李德彬,住址:松原市。
被告:陈玉梅,住址:松原市。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德彬、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广东诉称:2014年3月19日,二被告向我借款,逾期未按约定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0733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