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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第5279号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德彬、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李德彬,陈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第5279号

原告:刘广东,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李德彬,住址:松原市。

被告:陈玉梅,住址:松原市。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德彬、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广东诉称:2014年3月19日,二被告向我借款,逾期未按约定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0733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