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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943号

张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94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甲,女,18岁,汉族。

被告:周某乙,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饶云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威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