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94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甲,女,18岁,汉族。
被告:周某乙,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饶云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威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