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797号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满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刘波,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得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