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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婷婷与被执行人毛志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婷婷,毛志忠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婷婷,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毛志忠,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婷婷与被执行人毛志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毛志忠给付欠款56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法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毛志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婷婷与被执行人毛志忠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发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