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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执保14号

吴正兰申请执行李勤明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正兰,李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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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保14号申请人吴正兰,女,1973年6月7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委托代理人万虹余,女,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勤明,男,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申请人吴正兰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勤明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勤明在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古州南路营业所的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正兰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勤明转移财产,以确保其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离婚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吴正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勤明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勤明在中国��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古州南路营业所的存款壹拾万元(¥1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文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