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253号
原告: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产业集聚区经一路与湘江路交叉西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0626638625(1-1)
法定代表人:李志铭
被告:张广涛,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应诉,提起反诉,代为和解,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日向原告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浚县法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因原告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聆海整体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游新宇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