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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1791号

李耕与林群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耕,林群鹏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李耕,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群鹏,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李耕与被执行人林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群鹏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