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1276号

葛秀茹与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秀茹,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张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276号

原告:葛秀茹,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迎,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南侧御园小区1号楼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87251821N。

法定代表人:周慧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南侧御园小区1号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0000059407。

法定代表人:王世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立娟,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葛秀茹诉被告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张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葛秀茹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张立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秀茹撤回对被告衡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张立娟的起诉。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XX平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