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男,局长。被执行人王现某民,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执行人石海某花,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6)0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岳新玲
审判员 陈合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