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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8855号

薛会丽与石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会丽,石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855号原告薛会丽,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石红霞,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薛会丽诉被告石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会丽负担。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