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855号原告薛会丽,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石红霞,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薛会丽诉被告石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会丽负担。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