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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1469号

肖刚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肖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469号罪犯肖刚,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夕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