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469号罪犯肖刚,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夕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