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0969号原告重庆佳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摊子口72号1-11-2#,组织机构代码:06568242-8。法定代表人徐华伟,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国红,1987年3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佳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佳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