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更756号罪犯陈某,男,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0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计分考核台帐明细、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同改罪犯证词、计分考核台帐明细、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准予减刑五个月八日,刑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高曼莉
代理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晓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