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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6340号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6340号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红旗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新琴,系该公司经理,女,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素玲,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